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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加强考试管理与学籍管理的若干规定
作者: 发布日期:2014-06-10点击数:


为了切实加强学院的教风、学风建设,督促学生牢固树立“以学习为中心”的观念,不断提高学习成绩和专业技能,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考试管理

(一)学院期末院考科目为高等数学、大学英语等公共基础课程,以及由各系部报送、教务处审定的各专业专业核心课程一至二门。

(二)院考科目实行教考分离。在期末考试之前,由各系部提供院考科目试卷A、B卷(两卷之间的重复率不得大于30%),由教务处自行选择其中一套试卷进行考试。待各系部报送的试卷套数积累到一定程度之后,以后的考试将由教务处从所有的试卷题库中自行抽取一套进行考试,不再只从当学期各系部报送的A、B两套试卷中选取。

(三)原则上每个学期末的最后一周为考试周,前三天为系考时间,后两天为院考时间。系考、院考的监考教师必须优化组合,原则上不能由任课教师担任自己所任教课程的监考教师,各系部应在考试前将系考监考教师名单报教务处审定后执行。在系考期间,教务处将组织人员对各系考考场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于一学期内课时数较少的公共基础类课程和体育课程,由所在系部确定考核形式后报教务处审查备案,应在系考前考核完毕。

(四)加强过程评价力度。学生各门课程期末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占50%)和期末考试成绩(占50%)组成。平时成绩由考勤成绩(包括迟到、早退、旷课、请假等)、课堂表现成绩(包括是否积极回答问题、参与讨论、上课睡觉、讲小话、看课外书、随意走动、随意调换座位等)、平时作业完成成绩(包括理论课程的课外作业及校内实训、校外认识实习、生产实习的实习报告)等组成,考勤成绩占30%,课堂表现成绩占20%,平时作业完成成绩占50%(对于缺交三分之一及以上作业的学生,不准参加本门课程的成绩考核)。各任课教师应对学生的平时表现记录在案,作为评定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教务处将对教师平时成绩的评定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以确保公平公正。

(五)规范补考管理。补考分为开学补考、挂科补考及毕业补考等三种形式;补考成绩合格的学生,不论其卷面实际分数为多少,一律以60分计算。60分以下者,以实际分数进行登记。

1、开学补考。补考对象为上学期末考试中有总评成绩不及格科目的学生(含缓考学生,不含舞弊、缺考学生),考试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后前四周内进行,此项考试不收取任何费用。

2、挂科补考。补考对象为在校两年期间内有期末考试总评成绩不及格科目的学生(包括新学期开学补考后仍然有不及格科目的学生),考试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后的第七、八周内进行,此项考试适当收取补考费用。

3、毕业补考。补考对象为毕业班级中有期末考试总评成绩不及格科目的学生(在校第四学期期末考试有不及格科目的学生只能参加毕业补考),考试一般安排在其第六学期开学前的农历正月初十全天进行,其余时间不安排考试。此项考试适当收取补考费用。

二、加强学籍管理

1、学生修完每学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及格者,或少于三门课程(含三门)成绩不及格者,准予升级。

2、经过补考或重修,一学年累计仍有四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应留级。

3、经过补考或重修,一学年累计仍有五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应先留级,再由学生个人写申请要求在所留级班级中跟班试读,试读时间为一学年。在试读学年末考核中仍然有五门及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应退学。

4、留级和跟班试读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5、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期有六门及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者;

(2)经过补考或重修,在每学年末各学期累计仍有六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

(3)留级和跟班试读次数超过两次者;

(4)休学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因伤因病经医治仍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6)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60课时者;

(7)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8)其他违反有关规定者。

6、本规定从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三、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学院原有文件与此规定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