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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16-05-17点击数:


(教职成〔20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监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研究制定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安全监管总局

中国保监会

2016年4月11日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承担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等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职业学校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七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实习开始前,职业学校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八条 学生经本人申请,职业学校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职业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九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第十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职业学校应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职业学校,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 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 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 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 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 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六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 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 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 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七条 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十八条 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 鼓励职业学校依法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地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建立学生实习综合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八条 职业学校要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职业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 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三十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2)实习计划;(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实习日志;(6)实习检查记录等;(7)实习总结。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四条 实习单位应当会同职业学校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五条 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实习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07〕4号)同时废止。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内容解读

教育部与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据介绍,此次出台的《规定》主要针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中的突出重点难点问题,完善顶层设计,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全文共包括总则、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安全职责和附则等六章39条内容。

《规定》强调全过程管理,突出实习的教育教学属性。明确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并且指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要求职业院校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规定》对实习中的学生权益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一些重点环节,如实习协议、实习报酬、禁止事项等作了强调和细化。要求“无协议不实习”。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规定》首次提出顶岗实习学生报酬底线。要求实习单位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规定》还提出若干明令禁止事项。对不适宜学生实习的情况,如安排一年级学生顶岗实习,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等,均予以明确禁止。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对违规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为确保《规定》有效落实,教育部还将分批颁布各专业的顶岗实习标准,并结合《职业院校管理水平提升行动计划(2015—2018年)》开展实习管理规范活动专项治理行动。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近日,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联合印发了《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以下简称《规定》)。于今天上午在教育部北楼二层报告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主持会议,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葛道凯,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副巡视员周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副司长王晓君,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邬燕云,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副主任何浩,财政部教科文司教育二处副处长王征及武汉职业技术学院院长李洪渠等相关领导出席发布会,就《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有关情况作相关介绍并答记者问。

1.《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07年,我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07〕4号),该文件对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逐渐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也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亟需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批示精神和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有关部署的要求。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提高教育质量,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要加大实习实训在教学中的比重,创新顶岗实习形式,强化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实训考核评价。中央领导同志也多次就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做出批示。研究制定《规定》,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全国职教会精神和中央领导批示的具体举措。

二是保证实习教学效果,推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的客观需要。实习是职业教育的基本环节,加强实习管理,是保证实习教学效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近年来,一些职业学校在实习管理方面,失之以宽失之以松,影响了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损害了学生权益,亟需加以引导和规范。

三是回应各方关注,解决实习中突出问题的迫切需求。随着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中呈现出部分新的问题,受到各方密切关注,亟需从制度层面加以引导规范,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

2.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规定》的研制过程。

答:2012年9月至11月,启动阶段。在调研各地实习管理情况的基础上,启动《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的起草工作,11月底形成了文件初稿。

2013年至2015年,征求意见修改阶段。通过教育部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以及十余次征求财政部、人社部、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等相关部门、教育部相关司局、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职业学校和法律专家的意见,对文稿进行修改完善,并就实习过程中适用法律问题及边界进行研讨。

2016年2月至3月,定稿印发阶段。经教育部党组会审议并原则通过,文件正式进入会签程序并印发。

3.《规定》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全文共6章39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文件制定的法律依据和目的,实习的分类和定义,实习工作的总体原则和政府相关部门责任等。第二章实习组织,明确了实习单位的资质要求,实习组织方式,实习时间等。第三章实习管理,主要包括健全实习管理制度、签订实习协议、保障学生知情权、保护学生基本权利、实习岗位的禁止性规定、实习报酬、实习单位免税政策、实习纪律等。第四章实习考核,提出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将实习考核结果纳入学籍档案,对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的处理,实习材料的立卷归档等。第五章安全职责,提出了对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在保障学生实习安全方面的要求。第六章附则,对相关补充事项作了说明。

与2007年《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相比,文件有四点显著变化:一是明确实习概念,将实习分为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并分类管理。同时,调整规范范围,从中职扩展到了包括高职在内的所有职业学校;二是强调全过程管理,细化了部分内容,条款从17条扩充到39条;三是突出实习的教育教学属性,增加相关表述;四是更加关注重点难点问题,完善顶层设计。

4.部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较为松散,甚至被一些媒体以“放羊式”管理来形容,请问《规定》对这个问题有没有具体的应对措施?

答:《规定》主要从四个方面强化实习管理,解决以往管理中失之以宽失之以松的问题。

一是强调实习的全过程管理。《规定》覆盖实习过程各个环节,包括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安全职责等,实现全过程管理。

二是明确各方的管理职责。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三是建立实习指导教师制度。《规定》要求,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四是对违规组织实习提出处罚措施。《规定》提出,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5.前一段时间,有媒体报道职业学校学生在顶岗实习中沦为廉价劳动力,甚至安排学生到一些危险岗位、不适合学生的场所实习,请问《规定》对保护学生权益是怎么考虑的?

答: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是教育行政部门、职业学校、实习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此次《规定》从四个方面加强监管,要求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一是协议约定。《规定》要求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必须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对实习协议的基本内容作出规定。

二是明确禁止性事项。《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对实习中的禁止性情形作出要求,提出“六不得”,即:不得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不得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不得有以下三种情况: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三是首次提出顶岗实习学生报酬底线。《规定》要求,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四是要求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五是对顶岗实习学生占实习单位在岗人数比例作出约定。《规定》明确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6.对个别安排学生以顶岗实习名义到专业完全不对口的岗位上去工作,此次《规定》是怎么解决的?

答: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从根本上讲,依然是教学的一部分,安排好实习,就是安排好教学。本次《规定》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明确“实习”的概念。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并对这三类实习进行了具体界定。

二是突出实习的教学属性。明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

三是从培养目标出发,明确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7.《规定》对学生实习中的安全问题是怎么考虑的?

答:“安全无小事”。学生实习中,我们一直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规定》对安全问题尤其重视,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安全职责独立成章,强调实习全过程的安全管理。第五章从安全要求、安全制度、岗前培训、实习保险、事故赔偿等角度,规范安全防患、责任保险以及事故处理,强调实习全过程中的安全保障问题。

二是协议约束。实习协议的必备条款共八项,其中两项和安全相关,包括: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和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三是强调要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2009年,我部联合财政部、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明确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根据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选择为最后一年学生投保全年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或者为全部学生投保与其实习期间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规定》进一步明确,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并提出要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责任保险。

8.《规定》对实习单位有很多约束性条款,是否会降低许多单位接收学生实习的积极性?

答:实习单位是学生实习工作中的一个重要主体,调动实习单位积极性,是做好实习工作的一个重要保障。《规定》中有诸多涉及实习单位的条款,其中部分是从管理的角度进行约束和规范,这主要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参与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习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发挥重要办学主体作用的体现。《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规模以上企业要有机构或人员组织实施职工教育培训、对接职业院校,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二是《规定》中兼顾责任和保障。在学生实习过程中,实习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规定》也从政府支持、税收减免、协议约束等方面提出要保护实习单位权益,制定措施鼓励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

三是尽快研究制定《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研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有关法规和激励政策,目前,正在研究制定的《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将从激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内生动力,强化落实现有鼓励政策和提出新的鼓励措施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在校企合作过程中的企业权益保护。

9.下一步落实《规定》,教育部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一是立即部署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二是开展实习管理规范活动专项治理。结合《职业院校管理水平提升行动计划(2015-2018年)》,我们今年将组织开展实习管理规范活动专项治理行动,在各地各校自查的基础上,教育部将适时组织重点地区的抽查。该行动预计于今年年底完成。三是组织制订各专业的顶岗实习标准。首批标准涉及70个专业,覆盖中高职。标准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实习目标、时间安排、实习条件、实习内容、实习成果、考核评价、实习管理和附件等9部分,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专业顶岗实习的目标与任务、内容与要求、考核与评价等。标准的颁布,有利于《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落细落小落实。四是开展广泛的宣传解读。在专家解读的同时,我们将组织对文件内容的逐条解读,确保文件精神原汁原味地传达到地方,传达到每一所学校和每一个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