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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23-03-22   点击数:

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的科研管理工作,有效防控科研管理风险,提高科研管理的规范、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及其补充通知以及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指以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名义承担,由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和在籍学生负责获得资助或立项,经学校认可并同意实施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课题横向科研项目课题。本办法中所称项目均指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是对科研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经费预算、组织实施、验收鉴定、结题验收评审、成果申报、科研奖励等环节的全面管控保证科研项目实行制度化、科学化管理,科研计划圆满完成,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提高学校竞争力。

第四条 科研项目管理遵循归口管理原则,使科研管理职责明确、程序规范、降低科研活动风险,提高科研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科研项目类别。科研项目项目来源可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指国家部委、省市(厅)等政府或党务机构以及学校下达的科研项目(根据下达项目主管部门级别,分别简称“国家级科研项目”“省级科研项目”“市(厅)级科研项目”“校级科研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指以我校名义受企事业单位委托进行研究或合作研究的科研项目,以“四技”(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研究和开发为主

由政府部门委托并按照合同协议执行的非计划类项目纳入横向项目进行管理

第六条 项目分级。科研项目分级只限于纵向科研项目,按其立项来源分级:国家级、省级、市(厅)级和校级

(一)国家级:国家自科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国家艺术基金项目、国家自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科联合基金培育项目、科技部技术创新引导项目、科技部基地和人才专项项目等;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全国教科规划教育部项目(课题)等。

(二):省科技厅重点项目、省自科杰青/优青项目、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省社科成果评审委员会重点项目、省自科面上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资助课题、省自科面上项目、科技部和教育部之外的其他部委重点项目等,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省科技计划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一般资助课题、省自科基金科教联合项目、省科技厅软科学一般项目、省社科成果评审委员会一般项目等,省委教育工委特色项目、精品项目、思政项目,省教育厅科技处、职成处、发展规划处项目等,省教育科学规划一般课题(自筹)等。

(三)市(厅)级:市(地级)科技局、教育局、社科联,教育部下属的各教学指导委员会等立项的科研项目。

(四)校级:学校和学校科协批准立项的教科研项目(课题)、省职成教学会各专业委员会、省一级学会立项的科研项目

通常,国家级行业、学会、协会等学术机构、团体立项的科研项目,比照“市(厅)级科研项目”管理与考核,省级教学科研行政主管部门下属学会及协会立项的科研项目,比较“校级科研项目”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对外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内部的教科研项目以及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由科研与实训中心全面负责

第八条 未经学校科研与实训中心统一组织申报、评审推荐及备案,资助经费未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的项目,学校对其立项资格不予承认,不得作为经费配套、科研奖励、职称评定、岗位聘用、成果鉴定和成果申报奖励等的依据

第二章 科研管理职责分工

第九条 学校科研项目及经费的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高效节约、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十条 学校是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统筹管理。校长对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学校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 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负责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配合并督促落实项目配套资金,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配合科研与实训中心财务资产处审计监督项目执行、预算执行及调整,评价科研绩效;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 科研与实训中心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各类科研项目管理、科研合同归口管理和经费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及时发布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申报通知及指南,组织专家对上报科研项目进行评审,择优推荐申报;

(二)监督、检查科研项目研究情况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三)协调解决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上报科研项目重大调整事项;

(五)组织开题、中期检查、结题、验收、评价、申奖、归档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对科研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管理及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有:

(一)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提出科研设施设备、科研活动及其经费使用需求,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在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间接费用不变的情况下自主调整明细科目

(二)负责科研项目经费审批使用,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负责科研项目洽谈、合同草拟、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并按任务书(合同),完成科研项目目标任务;

按照批复预算或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与结账手续,接受项目委托资助单位及学校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确保科研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按质完成、通过验收,负责准备科研项目验收、鉴定、成果登记及申请奖励所需材料。

第十四条 学校科研与实训中心、财务资产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处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部门,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科研与实训中心:负责科研经费登记管理,核定科研项目经费的类型;负责横向科研合同登记,审核横向科研外协费的拨付,跟踪合同经费到位、拨付情况;提供结题信息;配合财务资产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及调整科研项目预算;配合审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和监督工作。

)财务资产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会同有关单位做好科研项目经费政策咨询、科研项目结题审计、税费减免等工作。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负责科研设备、耗材等科研资产的规范管理

(三)审计处:负责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结题审计工作。

(四)纪检监察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各相关单位行使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科研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检查相关单位和人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确保经费合理使用。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的申报

(一)纵向科研项目申报。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准备申报资料报送科研与实训中心科研与实训中心受理后先期对科研项目的研究内容、参与人员的科研项目承担情况等进行审查(无超项、无涉嫌抄袭、无项目组成员无故不按时结题等),然后组织专家对科研项目申书进行评审,择优推荐上报。未经专家组同意,不得随意更改评审结果(推荐次序与项目类别)。

横向科研项目申报。横向科研项目必须签订科研项目合同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共同确定科研项目的任务指标经费预算和相关责任制定计划任务书和科研项目技术方案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要求

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校在职在岗的教职工和全日制在籍学生;

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项目管理部门所要求的条件;

除横向科研项目外,每人每次限申报主持同类项目一个;

承担各级各类项目逾期未完成者,不得申报;

同一研究内容不得重复申报;

不按程序申报或超过规定时限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组一般由36人组成为宜。每个项目组只能确定一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是科研项目的真正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并在该项目中担任实质性的研究任务。

第十八条 学校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申报时间及相关具体要求,以科研与实训中心的申报通知为准。学校向上级推荐的纵向科研项目,由科研与实训中心负责统一报送。

第十九条 校级纵向科研项目的立项和经费资助标准以学校发文为准。市(厅)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一经上级部门批准立项,由科研与实训中心向项目负责人单位下达纵向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明确项目级别、资助经费标准及相关管理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修改后的项目申报书及开题报告书一式三份,分别交项目负责人、项目责人所在单位科研与实训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立项以不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为前提,以合法、自愿、互利、守信为原则,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横向科研项目以合同为立项依据,项目负责人提交横向科研项目申报书时,时将签订的项目合同书或协议的原件、研究实施计划等相关材料提交科研与实训中心登记存档,经费到达学校指定账户,方可立项

第二十一条 对使用无法人资格的学校下属机构的行政章签订项目合同或不通过学校科研主管部门经费不转入学校财务账户私自将学校科研成果或者技术进行交易的校员工一经查实学校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科研项目实施管理

第一节  纵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带领项目组成员按要求独立开展研究工作,接受学校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督促。同一人只能同时主持两项国家级以下项目不含校级科研项目,包含国家级项目不得超过三项。

第二十三条 批准立项后的项目主要由科研与实训中心管理,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协助管理。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为项目负责人提供科研便利条件,以保证科研项目能保质按期完成。

第二十四条 对获准立项的项目,由学校管理部门统一编号并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进行开题,填写计划任务书或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 开题

项目开题项目开题论证分为会议开题论证和通讯开题论证两种,会议开题论证科研与实训中心组织通讯开题论证由项目负责人自行组织。

所有项目需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开题开题时,项目团队须填写《XXXXX开题报告》、制作开题汇报PPT,全体成员参加。

校级项目开题由3人及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市(厅)级及以上项目开题由5人及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项目进行开题评审国家级项目开题论证必须有省外专家3人以上,省级项目开题论证必须有校外专家3人以上,级项目开题论证必须有校外专家2人以上。开题评审后,项目组成员应按照专家组意见,对《开题报告》进行修改,修改后送交科研与实训中心存档。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提交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做好项目中期检查工作准备学校管理部门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组织校内的评估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中期检查

)科研与实训中心项目实行进度跟踪、质量监管制度。每年对纳入学校计划的项目研究进展情况进行一次中期检查,项目组应按规定接受中期检查。

接受中期检查的所有项目应先填写好《XXXXX中期检查表》,准备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科研与实训中心

)科研与实训中心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检查,给出评估检查结论,并存入该项目档案,结果由科研与实训中心汇总,通报全

第二十八条 中期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检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是否按照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

检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给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如时间、人员、调研方便等;

检查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于科研项目的研究上,开支是否合理

检查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工作是否已开展,情况如何。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若遇到项目负责人更换,或项目负责人调离校或出国(一年以上),须向管理部门提交项目实施记录本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各类各级科研项目一般不得延期或中途终止。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项目负责人应填写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变更申请表》(附件3,报科研与实训中心和立项单位审批,审批通过后,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同时不计科研工作量。无正当理由逾期或延期申请未获通过的科研项目科研与实训中心将进行撤项处理。项目不再资助经费,前期已经发生的费用将予以追回。

第三十一条 在过程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形者,科研与实训中心报请学校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中止或终止直至撤销其研究项目:

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且学术质量、实践价值低劣;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方向;

拒不接受检查;

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违反项目研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节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三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拟定要严格执行国家合同法民法典》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明确项目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委托方资助项目经费金额及支付要求、违约及处理办法等,以规范双方行为。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填写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对项目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所在单位负责审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所涉及技术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科研与实训中心和学校法律顾问负责审查项目合同文本中学校的权益、风险责任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条款。

合同内容涉密的,项目负责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并在提交审核的同时提出保密要求(范围、期限、密级等) 。

第三十四条 合同审签程序:合同一律以“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的名义项目负责人填写《横向科研项目协议书》合同文本,合同书及其附件须按照学校合同审批流程完成审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与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

第三十五条 合同原件与相关资料应送科研与实训中心项目负责人填写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审核表》(附件4),列入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范围。

第三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组成员按照合同的要求开展研究,保证按时保质完成相关任务。

第三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所属二级学院部门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协调保障和监管工作协助项目组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技术难点和纠纷

第三十八条 科研与实训中心负责对横向科研项目进行全程服务与管理包括项目合同的履行进展情况经费到账和合理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的工作进展与任务完成情况学校的权益和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改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更换项目负责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合同内容或项目负责人必须征得项目委托方和科研与实训中心的同意填写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变更申请表》(附件3),报学校审批同意后签订书面补充合同协议),与原项目合同一并存档备案

第四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科研与实训中心审核同意项目负责人不得在与项目有关的任何补充文件资料协议上签字如有违反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包括全部法律责任在内的一切后果

第四十一条 研究过程中,确因技术障碍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原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违约,需要更或解除合同,必须征得项目委托方和科研与实训中心的同意项目负责人填写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变更申请表》(附件3),学校审批同意,与委托方协商补签书面协议,报送科研与实训中心备案,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十二条 合同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由项目负责人依据相关法规和合同规定牵头处理有关事宜,学校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科研项目的评审与结题

第一节  纵向科研项目评审

第四十三条 学校纵向科研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根据评审需要,按规定要求在纪检监察处的监督下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实行评审回避制度,凡与拟评审项目相关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第四十四条 级及以上限额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实行评审推荐,其评审推荐程序如下:

项目负责人进行汇报;

)科研与实训中心组织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校外专家采用匿名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现场答辩等形式,根据评分指标,对项目负责人汇报情况、申报书评审情况进行打分,并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科研与实训中心汇总专家打分,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结合当年的指标数确定初评入围项目;入围项目进行3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初评入围推荐项目

初评入围项目负责人组织团队成员,按照专家意见,进行项目的修改定稿,按时将申报材料送交科研与实训中心;

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提交申报材料和未进行修改的,取消推荐资格,其名额按初评名次顺序依次递补。

第四十五条 科研项目评审。科研项目科研与实训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分类评审与立项。其评审程序如下:

科研与实训中心组织校学术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委员,采用匿名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现场答辩等形式,对申请项目进行评议打分,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结合当年的指标数确定初评入围项目

)科研与实训中心根据评审结论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立项项目;

学校正式行文。

第二节  项目鉴定、验收、结题

第四十六条 项目到期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管理部门,按下达项目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结题等。

第四十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鉴定验收和结题

承担的所有纵向科研项目按发文部门要求,实施结题报送验收评审程序。

校级科研项目的鉴定、验收结题程序

1.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时提交研究报告、项目研究系列成果一式三份以及经费使用报告等。项目研究报告应当对成果作出自我评价,其内容包括:是否按照《项目开题报告书》完成研究任务、有何特色、有何新观点、新突破以及存在的问题等,研究报告不得少于5000字。经费使用报告应当将经费使用的明细项目逐一列出

2.科研与实训中心在收到结题申报材料后,对结题材料进行初审,包括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核;

3.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科研与实训中心组织同行业专家3及以上组成评审组,由评审组成员共同确定组长,采用会议评审通讯匿名评审现场答辩等形式,进行结题验收评审,评审结论采用投票表决方式确定,三分之二及以上专家同意方为通过。对要求进行现场答辩验收的项目,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答辩,同时还需要有1位以上项目组成员参加;评审组至少提3个与项目相关的关键性技术问题,项目负责人答辩;

4.评审组在审查、评议后填写结题意见组长汇总意见,在“验收专家意见栏”填写意见,并根据表决意见签署验收结论

5.已通过评审结题的项目,由学校颁发结题证书。项目负责人将项目书、立项文件、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申书、研究报告、有关论文、论著、评审意见、结题证书等全套材料装订成册,提交科研与实训中心存档

6.项目鉴定、验收、结题前必须至少有一篇公开发表的论文,以作为其阶段性研究成果。

对不能通过鉴定验收、结题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重新组织实施;若在规定时间内仍达不到要求,按不能完成处理,不予结题。

其他项目结题验收程序

1.研究结束,项目组提出结题申请,并根据发文部门管理要求,向科研与实训中心提交相应结题材料;

2.科研与实训中心及时将结题材料报发文部门验收;

3.委托学校验收的纵向科研项目,根据发文部门管理办法,按项目申报书的最终成果要求与科研项目结题评审程序进行。

第四十八条 市(厅)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鉴定验收、结题在按立项部门有关文件要求执行的基础上,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结题项目必须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鉴定形式分为会议鉴定和通讯鉴定两种。会议鉴定由管理部门组织进行,通讯鉴定由项目负责人自行组织进行。鉴定专家5人及以上的单数,国家级项目鉴定必须有省外专家3人以上,省级项目鉴定必须有校外专家3人以上,级项目鉴定必须有校外专家2人以上。

)结题项目进行鉴定,研究成果必须符合开题报告(项目合同书)中的预期。对于研究成果不符合研究内容的,未达到开题报告(项目合同书)中预定目标的不能通过鉴定

第四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鉴定验收和结题

横向科研项目的鉴定验收和结题严格按照学校与企事业单位签署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结题取得委托方出具的有关合同履行完成的结题证明材料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会同科研与实训中心财务资产处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报告;若项目资金大于30万元,还须出具审计处意见。填写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报告书》(附件6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可转化成果登记表》(附件7),提交科研与实训中心办理结题手续

提前完成的横向科研项目可提前办理结题手续。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须与委托方协商,提出合同延期或终止的处理意见,填写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变更申请表》(附件3),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报科研与实训中心备案。

第五十条 奖励和处罚

科研与实训中心每年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评选优秀结题项目给予适当奖励;

无正当理由且未经申请逾期未完成的项目,从应该正常结题验收之日算起,市(厅)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请和参加由学校组织的任何科研项目申报;校级科研项目负责人1年内不得申请和参加由学校组织的任何科研项目申报。

不予结题和被撤项项目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从项目应该正常结题验收之日算起),并追缴项目研究期间所发生的全部经费。

第五十一条 学校科研成果转化严格按照国家、省及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执行。

 科研项目经费与档案管理

第一节  经费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大类。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学校下达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含学校配套科研经费),包括国家、省、市有关自然科学基金、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科学研究项目、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等各类科研项目的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指学校及所属单位或人员受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研项目而收到的进校经费。

第五十三条 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财务法律法规、制度,以及项目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科研项目的预算编制收入与支出管理经费审批与报销经费配套结算与结余经费管理依照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细则》《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细则执行

 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 科研项目档案由项目负责人收集、整理、归档,在规定时间内将档案材料提交科研与实训中心

第五十五条 科研与实训中心负责各类科研项目档案的审核、管理与保存

 科研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参与科研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坚持诚信原则,廉洁自律,主动接受学校监督。

第五十七条 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

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不得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

不得违规转拨、转移科研经费到利益相关单位或个人;

不得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不得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不得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不得使用科研经费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不得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五十八条 科研项目管理行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纪检监察处依法依规对严重科研失信行为实行责任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采取通报批评、约谈,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终止项目并追回财政专项经费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等方式进行处罚,并将相关处罚内容记入个人科研诚信档案

第五十九条 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科研项目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机构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的审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给予纠正。

第六十条 项目研究经费专款专用,遵守财务制度,合理有效使用,并接受监督。对严重违反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项目负责人,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暂停项目负责人学校内外科研项目申请资格2年;

取消项目负责人参与学校科研成果奖的参评资格和申报上一级科研成果奖资格2年;

项目负责人负责退赔已支付的项目研究经费;

情节特别严重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承担与管理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科研与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 学校现有的科研管理工作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新出台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照国家、省新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