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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日期:2022-04-01点击数: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身份证件、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理由分为应征入伍、因病或其它必须保留且学院认为理由正当的情况,除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其它保留入学资格时间均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有在校生有关权利。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凡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规定申请生源地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补考,依照学院学业成绩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的考核、评价,依照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考核办法相关文件执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八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专升本、留级、降级等具体要求,依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并为学生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依照《关于加强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的若干意见》、《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和弹性学制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通过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院按相关规定进行学业成绩管理。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予以撤销。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转专业申请最终期限一般为一年级二学期第一个月。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院批准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

(三)经学院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专业。

第十六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优先考虑。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转专业。

(一)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二) 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 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的;

(四) 学生留级后,下一年级有相同专业的学生;

(五) 应予退学的学生;

(六) 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学生。

第十七条 学生被我院录取后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将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参军退役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一般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五制一贯制大专学生一般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一个学生休学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或累计旷课达 60学时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本人主动申请退学的,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同时由学院出具退学证明并递交学生本人。

非学生本人主动申请退学的,学院按规定下达《退学决定书》,并及时送达给学生及其家长,无法送达的,可在校内进行公告,公告7日后视为送达。非主动退学包括:未经请假连续二周未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累计旷课时数达60学时;有退学意向或口头表达退学意思后擅自离校但手续未办的。

退学或因其他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从退学或处理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转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一年内可以补考、重修,经过考核合格颁发毕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二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提供与毕业证书所贴照片不同版的免冠近照2张(电子版小于16KB),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毕业证明书,并在学信网实时标注,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